结构转型:乡村调解的体系、困境与发展

2015 
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乡村调解体系初步形成,保护型调解、维控型调解和裁断型调解共同构成了乡村调解的"三角"结构。新时期的乡村调解体系不同于以往的简约治理和综合治理,而是结构"转型"的制度,体现在专业化分工形成、形式理性化和科层制强化、法律权威性建立等方面。乡村调解的转型嵌入当下的社会转型,是乡村公共领域生产的机制和法治建设的机制,乡村调解的公共化有利于树立国家法的合法性。但是,由于乡村社会及其公共领域脱胎于乡土社会,其不成熟性也造成了"功利主义"民主和"功利主义"法治的弊端。初步形成的乡村调解体系,仍面临调解效益递减、资源匮乏与纠纷悬浮、"法律能动性"不足等困境,需要建立发展型乡村调解制度,并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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