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之比较

2006 
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严格上市公司董事与高级职员的责任的背景下。旨在转移董事和高级职员任职风险的“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由于适应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客观需要,将有利于发挥公司董事与高级职员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应当说,我国部分上市公司为其董事与高级职员购买责任保险是中国公司治理的一大进步。然而,仔细考察该保险的条款,笔者发现,中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环境不够成熟和完善,加上中国的保险公司在移植美国同类保险时,未能真正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因此,该类保险无法有效发挥对董事与高级职员的保障作用。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中国立法、司法与行政主管机关有必要对董事与高级职员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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