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去刑事、去行政“化解”对医疗安全管理的影响

2013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细化并激化了医疗事故(损害)的行政、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医疗事故"赔偿再度被激化,"第三方化解机制"应运而生;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实施,规定了"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难度增加;2010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激化,"医疗损害鉴定"取代了"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基本停止,医疗安全管理进入了"赔钱了事"的无序化时代,医疗安全形势愈加严重,患者在医院的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频发。这种"医疗损害去刑事、去行政的化解方式"对医疗安全管理造成的影响必须引起司法界和卫生界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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