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回眸(二)——唐代私人高利贷的形式、利率、文契及有关法规
2007
唐代私人高利贷有质库、质举、举贷等多种形式,政府规定的贷款月利率为4%~6%,但实际贷款利率相差很大,相当多的远远超过政府规定上限。唐代私人借贷法律较为完备,借贷文契较为规范,政府禁止郡县官僚放贷取利、禁止“驱良人为奴婢抵债”及在“寄附部人”内部放贷,禁止贷款利息超过本金两倍,并规定负债违契应处笞、杖刑。借贷文契的规范与借贷法规的完备,展示了唐代货币借贷经济发展的趋势,已开了两宋文书契约经济发展的前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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