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从惩罚走向和解——处理犯罪问题的新视角

2010 
恢复性司法在对惩罚性司法的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犯罪问题的模式,它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北美,在至今30多年时间里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发展,并在世界范围内提起了恢复性司法的浪潮。由于它以新的视角来审视犯罪和刑事司法,因此就使其在基本理念、具体操作、价值追求等方面都不同于惩罚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对以惩罚刑为中心的传统刑罚结构进行深刻的反思,树立赔偿和预防供观念,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和解,注重加害人的回归,促进社区建设,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尽管友理论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它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它所代表的是一种革新的精神和新的法律文化,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已显示出了良好的效果,这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国引入恢复性习法有一定的可行性因素,也有一些障碍性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当前不适宜大规模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具体操作模式,但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寻找契合点,形成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并能解决中国刑事司法实际问题的模式,在充分和用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在现有刑事法律的框架内增加恢复性司法的因素,逐步探索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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