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日集体谈判制度的比较研究
2006
本文对美、德、日三国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它们在主体地位、谈判结构、谈判程序、协议批准以及争议处理等方面不尽相同、各具特点。比较的结果表明,先进工业化国家的集体谈判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保障劳动三权作为立法基础,使集体谈判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工会的组织和运作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以灵活务实的方式选择谈判结构等方面,这些经验非常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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