淸末民國期(청말민국기) 湖南(호남)의 商人(상인)과 地方權力(지방권력)

2015 
淸代兩百年間,商業稅幾乎沒有增加過.商人的稅金,對國家財政的貢獻微不足道,商業稅幾乎是對商人采取的最低限度的管理.但到淸末,由于緊急軍事開支和賠償金、各種新政費用都依賴于商業稅,使得商業稅變成爲一種政策.商業稅負擔的加重還體現在預算結構的變化上.宣統3年(1911)的預算細目中,商業稅爲56.3%,而田賦和漕粮合幷的土地稅僅爲26.7%.這正好與直到19世紀中葉,土地稅占有近75%的數値不同.在1917年度預算中,田賦爲38.8%,厘金爲41.8%.厘金合幷雜收入和雜稅,商業稅達到了60.3%.厘金本來是臨時稅,在湖南持續了76年,直到1931年才被廢除.厘金局本來是21局,宣統3年是36局,分峠是172所.民國期間也繼續呈現出增加趨勢.厘金在民國期間也是湖南的大宗平常收入,改變統稅之后,稅金增加了一陪.除了正稅的厘金之外,征收過程中還添加了各種附加的掠奪,因而給商人帶來흔多痛苦.爲了淸日戰爭、義和團等的賠償金,其他省通過附加田賦解決,而湖南則通過附加鹽稅解決.据一些資料統計,淸末時期,湖南的鹽稅是443万兩.從同治7年到光서33年,附加的鹽課稅厘一共多達25種.軍閥政府通過附加鹽稅的方法來解決財政困難.爲此鹽商的商本也飽受着被侵奪的痛苦.在雜稅方麵,印花ㆍ烟ㆍ酒ㆍ屠宰ㆍ土硝ㆍ五項雜稅是基本的,但是根据地區的不同附加種種雜稅,所以‘苛捐雜稅’成爲國民革命時期的斗爭對象.貨幣的濫發是民國時期軍閥政府爲了解決財政問題常用的手段.張敬堯政權的裕湘銀行的設置和貨幣的濫發,以及惠民票的强制通用等都是最好的例子.雖然歷代的軍閥政權有所差異,但大部分都是通過這種手段來籌備費用.從1935年推算來看,湖南通用的銀元是777万余元,1929年到1935年,湖南省銀行和其他銀行一共發行了2700余万元的초票.除了銀行發行的초票之外,省政府和各机關縣政府等還發行了一種被稱作是‘市票’的流通券,這些也是惡性通貨膨脹的主犯.他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商人層.商人層難以承受的還有强制貸款.頻繁的强制貸款達到了省政府也不能掌握貸款金額的多少.到1927年的約10年間,据 『長沙大公報』記載,當時大約掌握的貸款是1776万余元.頻繁的强制貸款反複着商人的呼우.對這樣的省政府權力,商人的抵抗也是多種多樣的.요越就是其中之一.요越是爲了逃避稅金而요過收稅吏看守的關合的渠道以便逃避稅金.省政府爲了防止요越只好增加흔多局峠.罷市在淸末開始出現,在民國時期,罷市成了商人有效斗爭的手段.由于商人有組織的罷市,所以往往可以看到省政府做出局部的讓步.縣商會或同業分會通過長沙總商會有組織地提出減稅請求.這樣的減稅請求雖然部分被接受,但是在財務困難中쟁찰的省政府經常是被强迫接受.從官ㆍ商的關系來看,可以以淸末時期‘紳商’性格的變化爲例.在19世紀中葉以前,‘紳商’這一術語幷不常見.湖南省政府的重商主義新政實施過程中,湖南的有力鄕紳參加工商業,從而出現了新的紳商層.他們不像那些잠錢多的商人通過捐納獲得官位,正途出身的有力鄕紳的工商業投資導致了官和商的關系變化.卽商人的地位提高,使得官和商的關系更爲接近.民國時期,紳商的活動也在持續着.商會的主導勢力仍然是紳商.以長沙總商會爲核心,례屬了100多個縣級商會.商會向官府發送的公函對省長采取‘呈文’形式,但是向省政府的財政司或者縣政府發送的公函則采取對等關系的‘函’.爲了貸款,省長或者財政司經常邀請商人,在官청擧行宴會.商人婉言拒絶貸款的情況흔多.省政府對商人的收入依賴度越高,商人和官的關系也越接近.因此,商人的地位也在不斷提高.商人在長沙總商會的鼓勵下,縣級商會都積極參加省議會議員、縣議會議員的選出.商會出身可直接擔任像省政府財政司長、民政司長類的高級職位、也時常擔任縣議會議長和縣知事的代理等管理縣政.權力和商人的關系,從商人的觀点上來看,可以被稱爲‘敵對的相互依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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