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执法的科学性-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解释为例

2016 
广西贵港市交警部门的一起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i01条的执法案例存在不合理,该条文本身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主体,但通过多种解释方法的运用能够发掘出其正当含义应当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应当通过加强相关法律的细则制定和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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