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的现实操作

2015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体现,也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关于“三需要”的规定引起了学界关于申请主体资格的争议与讨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三需要”条款的规定,被限制在与生产、生活、科研有关的范围内。通过对制度建设的理论分析,以及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经验的比较研究,“三需要”不应成为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至多是说明理由的需要.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制度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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