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尚存立法空间——与法学博士陈步雷一席谈(上)
2007
职业安全属于劳动行政与劳权保障事业,在立法上侧重于确立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权利;上生产安全属于经济行政和产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侧重于确立企业的财产(资本)安全权利。尽管两类安全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和兼容性。但若想通过修订《安全生产法》来充分确立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利是不现实的,因为职业安全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职业安全不可能被生产安全所涵盖或替代,有了《安全生产法》不等于有了《职业安全法》。因此,不要放弃对完善职业安全立法的追求。——记者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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