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客体到主体:民初女性婚姻权利的变化——以大理院婚约判解为例

2011 
在传统的婚姻制度与习俗中,女性并非婚姻的主体,在婚约定立中,她们处于被安排的地位,在婚约履行中,她们是被强迫履行婚约义务的客体,在婚约的解除中,也是被双方父母争议的"标的物",这种状况直到民国初年的民事基本法仍然没有任何改变。但民国初年的大理院因受西方民法理念及国内妇女运动的影响,通过一系列判解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的变通,这种变通使民初女性的婚姻权利体现出由客体而主体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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