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地沟油”产品如何定性

2014 
案情简介 2007年始,柳某先后成立山东某油脂公司和济南某生物能源公司,从事餐厨废弃油即'地沟油'的低价回收再加工业务,招募李某等6人为其采购原料、管理生产、隐蔽运输、提供资金账户.柳某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之油以非食用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期间,经程某居间介绍,柳某将其公司生产的非食用油低价销售给郑州某粮油商行的袁某,袁某则加价销往河南省新乡市、三门峡市等食用油批发部,或经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2010年初,柳某又经陈某介绍,将其公司生产的非食用油销售给卜某等人经营的河南某油脂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卜某则指使公司员工、雇佣人员将所购的非食用油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勾兑,并将勾兑后的油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食品、饲料、药品原料生产单位,用于生产食品、饲料、药品原料,从中获取巨额利益.经查,2007年至2011年7月间,柳某销售额共计9900余万元.截至2011年7月,袁某销售额共计300余万元;卜某销售勾兑油总量达3万余吨,销售额高达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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