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集体腐败 湖南耒阳“最肥”科级单位腐败案--对职务犯罪集体化趋势的思考--解读耒阳矿征办55人集体依法受贿案

2011 
与单个人犯罪相比,集体性的腐败不仅容易引起公民对职务犯罪的憎恶感,也会弱化乃至虚置业已建立的制度资源。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建设一直被作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基于法治资源的匮乏,各行各业内开展的法治建设也始终围绕着如何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资源展开的。集体性腐败的案例表明,制度虽然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但却不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法治建设中,如何充分、科学的发挥人的作用仍是我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对法治制度资源祛魅,并不是否定制度资源的积极意义,毋宁说在法治背景下需对制度资源的价值重新认识,因为法治意味着对任何事情的探讨又不得不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良好的制度仍需要每一个公民的践行才能真正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仍是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治世箴言。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能盲目的信赖制度资源,应科学的发挥人的作用、提升公民对法治的信仰,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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