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专业合作组织 推动农机跨区作业——湖南省沅江市机收服务合作社发展纪实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产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目前,如何正确组织、引导发展适合当地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是摆在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湖南省沅江市农机局根据本市水稻联合收割机数量剧增及跨区作业地域扩展这一新形势、新特点,适时引导组建专业性的作业服务组织----联合收割机作业服务合作社(以下简称机收服务合作社),该机收服务合作社使农机作业从组织形式、管理协调、利益分配等都得到完善与提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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