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规中的“隐性垄断”问题

2015 
现行竞争法(主要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行政规章)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不足。一方面,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以外的其他可能滥用行政权力的主体未能纳入规范;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估计不足。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间接参与商业交易、妨害自由竞争的情形,这些妨害竞争的行为通常以政府与特定企业合作的方式进行。在这些情形中,行政机关的在先行为只对市场竞争施加间接影响,相关企业的行为虽然体现出妨害竞争性,但又很难依据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对其进行追责。我们将这片介于行政垄断与商业垄断之间的灰色区域界定为"隐性垄断"。对"隐性垄断"的治理有赖于采取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扶持中小企业等多方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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