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问题之探讨——以《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为视角

2016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确立的庭前会议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明珠。但该款法条对庭前会议处理对象的范围只做了较为粗疏的三条列举,后以"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做了兜底规定。从庭前会议的性质和地位出发,"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理应包括起诉法条的变更、证据的调取和开示、案件的分流过滤、争议焦点的整理、审理计划的制定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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