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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权利论”解读

2006 
德沃金认为,在英美政治社会中,法律的有效性不是取决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而是源于人们对它的特殊的尊崇。这种尊崇的根源是权利,因权利使法律自身获得了道德性,而道德又给予了法律特别的权威,也给予了我们对法律的特别的尊敬。德沃金的权利论是在批判占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其用权利独到地解决了占支配地位的理论所不能解决的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的发展问题。德沃金所讲的权利是宪法中的权利,这些权利在德沃金看来是道德权利,而且是针对政府的道德权利。德沃金认为,在所有的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政府应该平等地对待其治理下的每一个人,不应该有所歧视和区别对待。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正是德沃金权利论的核心所在。针对当前中国不断凸显的社会公正问题,德沃金的权利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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