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立法检讨及完善建议

2013 
对于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认定应采客观标准.不同的案情对应的因果关系可能是累积因果关系,可能是因果关系中断或多重的因果关系.不同的因果关系决定侵权责任的形态不同,《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不应均规定为连带责任.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下,如果初始行为人主观不是故意,应确定由介入行为人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初始行为人不再对最后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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