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獨立財產」-程序法之視角

201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明確賦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訟主體地位,但對其性質卻未敘明。而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管理委員會與非法人團體較為接近,只有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管理委員會才能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獲得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對於何為非法人團體,學界有不同觀點,通說認為「獨立財產」乃是非法人團體不可或缺之要件。但對於何為「獨立財產」,各界認識不一。從法律賦予非法人團體當事人能力之原因加以探究,擁有「獨立財產」,乃非法人團體存立的要件之一。基於此一角度,對「獨立財產」則應做廣義理解,即只要與其成員個人財產、相關人員財產有一定區別度,為該組織在一定程度上所支配和管理即可。而管理委員會之公共基金,雖仍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但因其設置專戶儲存,由管理委員會管理、使用,滿足「獨立財產」要求之條件,故構成管理委員會之獨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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