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威權統治受難者定義的重構:以杜孝生為例

2020 
先後於1998年及2017年通過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補償條例》)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條例》),兩者目的均在於處理戰後台灣經歷長期威權統治所遺留下的結果,但兩者定義的威權統治受難者並不相同。《補償條例》係以是否遭受「政治刑法」處罰為斷;而《促轉條例》有關平復司法不法的規定,則以追訴或審判是否「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為標準。本文即著眼於此差異,探討:何以《補償條例》將威權統治受難者的範圍限於遭受政治刑法處罰者?又何以《促轉條例》要重新定義威權統治受難者?此一轉變反映出什麼意義?本文將以威權統治時期被判決觸犯貪污罪,因而無法依《補償條例》申請補償的杜孝生為例,加以說明。 藉由研讀政府檔案,本文認為杜孝生貪污案實為一樁動用「非政治刑法」的政治案件。然而台灣自由化、民主化初期,因為檔案開放程度低,欠缺事實資料,致使立法者在制定《補償條例》時,僅能憑藉過去遭受政治刑法處罰者的生命經驗,以劃定受難者範圍。而杜孝生這類遭受非政治刑法處罰的受難者,便被排除在外。將近20年後,由於轉型正義理論已獲得較多認識,並且受益於檔案開放,更能掌握歷史事實,立法者有意識地重構了受難者的定義。《促轉條例》不僅放棄了罪名要件,取而代之的「追訴或審判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要件,提供了以實質法治國理念評價威權統治時期國家行為的實證法基礎。依照《促轉條例》的規定,杜孝生案屬於司法不法,其刑事有罪判決應視為撤銷。 從《補償條例》到《促轉條例》的轉變,說明了:充分、堅實的歷史研究,是轉型正義工程的基礎。雖然本文關注「受難者」的面相,但是轉型正義的最終目的,並不只有填補受難者損害,而是藉著認識威權統治的歷史,以永遠警惕未來的統治者不可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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