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退抑或调整——“视为新证据”条款之正当性探讨及完善建议

2010 
《审监解释》中"视为新证据"条款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质疑,最为重要之原因即为该款否定了证据失权制度。"视为新证据"条款与证据失权制度的冲突乃至背离并不能否定其正当性。同时,"视为新证据"条款亦存在对恶意拖延诉讼之当事人缺乏刚性制裁等不足,显有完善之必要。此外,出于统一裁判尺度之考虑,调整一、二审证据失权标准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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