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中的特殊会计处理

2012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12年8月1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将陆续实施“营改增”试点。此项改革对企业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税负的减轻上,还体现在对企业业务和商业模式的促进上,便不可避免地将发生一些特殊事项。但对这些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一些即将实施“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对其财会人员培训仍然不足,不少财会人员对此还知之甚少。为此,本文试就“营改增”中的特殊会计处理,作一粗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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