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智障者特定情形下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之探讨——基于Strunkv.Strunk案引发的思考

2009 
为了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成年智障者被禁止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忽视了成年智障者的捐献行为更加符合其最佳利益的特定情形,为了更好的保护成年智障者的利益,应当允许特定情形下其作为器官捐献者,但应当完善相应的保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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