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犯罪立法规制的进路 ——以珠江—西江经济带为视阈

2016 
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存在一些应然层面的特殊性,如特殊的价值理念、复杂的因果关系、模糊的主观罪过等,而规制区域环境犯罪也不得不面临诸如不同区域间的差异性、环境变化的长期性、刑事归责的行政性等实然层面的现实问题.内容上,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前提下,保持适度的灵活,并给未来预留一定的规制空间;在形式上,适当激活单行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等法典外的渊源.此外,拓展"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与网上公布的普通案件裁判的参考价值,寻求一条"环境刑法区域化"的进路,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不仅做到力度上的一致,而且在战略布局上也保持相对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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