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收容遣送制度和救助管理制度的两种极端表现——写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之际
2004
虽然完全克服了收容遣送的极端做法,但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对受救助人员无限制的救助,一味强调受救助人员的权利和要求,没有规定其义务;对救助理管理机构只规定提供救助理的义务,没有赋予其管理的权力.这种极端的做法有可能使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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