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案中主体的资格及劳务所得的认定--以×某贪污案为例

2013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因某地铁路某段的排水系统工程出现问题,不能验收。主管领导同意花10万元左右解决此事,并将此工程下达给设备车间,任命设备车间主任×某负责该项排水工程。随即,X某组织民工对管沟进行前期施工,并从设备车间小金库支付5000余元用于材料费和劳务费。5月,X某不再住车间主任,改任协理员,领导仍要其负责工程。同年6月。经×某联系,当地铁路某段与新龙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此段分别三次将该工程款项共计10万元转账至新龙公司。后戈某为套取现金,其一人以新龙公司和长埠公司的名义,虚构污水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制作施工合同。新龙公司其后将扣除材料采购费、代付施工费、税金和管理费的款项转账到长埠公司的账户上。长埠公司则将此款转给必某。综上;X某采取隐匿工程余款不向单位汇报移交的手段,共侵春工程结余款共35246元。2011年9月,某地铁路运输法院判决X某贪污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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