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变更范围的扩大与行政裁决之诉中的司法变更——兼析《解释》第六十一条的完善
2006
在我国,司法变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诉讼司法实践决定了应扩大司法变更的适用范围。以解决行政裁决之诉作为行政诉讼残留的固有缺陷——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易发生程序回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分析了行政裁决之诉中适用司法变更的不同情形,提出了完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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