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应何去何从?——评析《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对办事机构的新规定

2009 
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审批、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根据《执行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的登记注册。原有的办事机构如果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申请设立分公司。《执行意见》的执行,一方面会促使外国投资公司将一部分办事处变更为分公司,增加我国的税收,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外国投资企业根据GATT1994第三条,GATS协定第17条以及TRIMs第2条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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