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不能免除宾馆的赔偿责任──著名导演古榕诉重庆华渝宾馆财产损害赔偿案评析
1999
1997年3月8日,曾以执导《老店》《红尘》等优秀影片而蜚声海内外的著名导演古榕由成都来到重庆,为其执导的影片《红天鹅》作上映宣传。当晚,古榕入住重庆华渝宾馆。3月10日晚11时许,古榕回到宾馆住宿。次日晨9时许,古榕被电话铃声闹醒,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剃须刀及现金3100元等财物被盗,后就解决财物丢失一事,古榕与宾馆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古榕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渝宾馆赔偿全部经济及精神损失费共计sl300元;华渝宾馆则辩称古榕入住时阅读了《华渝宾馆旅客住宿登记卡》并在“注意事项”(内容为“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财产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
- Correction
- Source
- Cite
- Save
- Machine Reading By IdeaReader
0
References
0
Citations
NaN
K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