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责任重于泰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后感
2002
的背景 1.1在实施中的主要不足 1987年施行的(以下简称)其历史功绩不容抹杀,但随着经济形势、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中许多不足在实施中暴露无疑,逐步发展到被弃之不用的地步,其中的鉴定组织和方法难以得到社会公认,补偿标准一成不变,医疗事故范围过窄,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各地执行中自行其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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