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理解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与余陶生同志商榷

1991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马克思就指出:随着资本积累的不断进行,资本主义的丧钟敲响了。剥夺被剥夺之后,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这种“个人所有制”,在我国学术界曾长期被认为是指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但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特别是近年来,学术界对此提出了异议。正确阐明这个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最近,我们看到余陶生同志在对其它同志的观点(刘光杰:《必须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点》,《江汉论坛》1990年第3期;孔陆泉:《应当正确理解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学习与探索》1990第1期)进行商榷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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