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立法程序 强化统一审议制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一点体会

2000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00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主要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 ,对于规范立法活动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立法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 ,本文仅就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 ,地方立法机关要不要有一个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问题 ,谈谈学习《立法法》的粗浅体会。《立法法》第68条第2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这款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机构 ,在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对列入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 ,这是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人大常委会 ,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 ,因存在不同认识而长期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有的认为 ,由一个负责统一审议的立法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 ,有利于防止和克服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撞车的现象 ,有利于克服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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