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思考
1989
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于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开始建立。必将对我国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就《企业破产法》实行后银行与企业之间债权债务问题谈谈肤浅认识。企业破产的界限宣告企业(债务人)破产必须具有一定条件,其实质条件就是破产原因,或曰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按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世界各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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