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制性——对我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评析及完善建议

2012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文标志着我国正式在法律上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该条文本身并未明确独立董事的设立是否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且相关规章文件和公司治理实践助长了人们对这一条文的误解,误以为上市公司具有设立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法律实践经验,设立独立董事不应成为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不宜强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并对《公司法》第123条进行一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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