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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份制”辩护

1992 
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不具有社会属性,而具较强自然性。股份制具有承包制所无法替代的功能。我国企业实行股份制有必要也有可能。企业股份化以后,公有制虽不具体化到某个企业上,但价值形态的公有制仍然存在,它不但不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而且还具有革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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