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以“成都被打女司机案”为切入点

2015 
“成都被打女司机”案引起了有关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分热议。厘清”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且有助于加深对两罪的理解。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为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中人身权利是作为社会秩序的附属被刑法所保护。“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应以是否“事出有因”即殴打他人是否出于社会一般人认可、接受的理由、动机作为判定标准。存在“被害人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致使被殴情形时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是区分两罪的标准之一,但不宜将犯罪动机、地点作为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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