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田野者为村”——以《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为中心的考察

2010 
“村”作为一种自然聚落名称,出现较早。但具有制度意义的“村”概念则出现于唐朝初年。唐朝赋予“村”以律令性质,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意味着“村”概念完成了从民间性、地域性向制度性、全国性的转变。本文依据日本求益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对唐朝的这一制度的实施程度做了个案分析,研究表明,在山东地区,所有郊野聚落均以“村”为名。“庄”则不具备“村”性质,唐朝的“村”制度实施很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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