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其他财产”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与对抗第三人的例外

2010 
我国对于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方法,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第一款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属于可抵押财产之范围,具体应包括其他动产、部分限制流通物以及某些财产性权利等。就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应当登记,登记的效力如何以及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的程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出发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澄清该模糊之处,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甚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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